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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金融风险如何防范?

2018-03-28 09:19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在对2018年政府工作的建议中提到了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其中防范金融风险是“三大攻坚战”之一

报告指出,“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活动”,“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

腾讯研究院结合相关研究及全国人大代表、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关于防范互联网环境下金融风险,筑牢金融安全防线的建议》,对如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全面筑牢安全防线”进行相应解读。

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回顾历史,很多发展中国家掉入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都曾遭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比如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墨西哥、巴西,在80年代爆发债务危机,导致经济增长停滞20年。

再比如1997-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让东南亚部分国家的国民财富巨幅下降。因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重大金融风险的底线,是国家经济持续增长、人民财产安全的基础。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金融安全放到至关重要的地位,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深刻认识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安全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入分析风险防范和处置的难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相关领域监管制度建设,对于打击各种违法违规金融活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近年来,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向纵深发展,极大地改变了金融服务产业的整体面貌,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拓展服务范围,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相关业务领域存在运行不规范、风控措施不力等问题,使得风险持续累积、风险传导效应显化。

2016年以来,国家开展了以风险防控和市场整顿为重点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活动具有“技术驱动”的鲜明色彩,混业化、跨地域特征明显,传统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模式面临着新的挑战,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业务风险正逐步累积。主要表现为:

需对非法金融活动进行及时有效扼制

当前,一些非法金融活动依托互联网传播渠道,打着“金融创新”“金融科技”“慈善互助”等旗号,以高收益为诱饵,编造名目繁多的专业词汇,利用普通消费者金融和技术知识匮乏,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活动。

以前不久发生的 “钱宝案”为例。2012年以来,张小雷等人创办钱宝网,在银行设立资金池账户,通过钱宝网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任务,以完成广告任务可获取年化收益率40%至60%的高息为诱饵,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

据初步统计,该平台非法集资参与人的金额在300亿元左右,截至案发,钱宝网实际已无兑付能力。从2017年开始,钱宝网就已经发生了集中挤兑风险,通过采取T+5方式来延长兑付提现到账时间才得以惊险度过危机,但其实资金链早已断裂,内部崩盘是迟早的事。

2017年12月26日,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张小雷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向南京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钱宝模式崩盘。与“钱宝案”类似的还有2016年曾轰动全国的“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上这些非法金融活动给社会民生带来的损失让人触目惊心。

此外,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非法传销等包装成名目繁多、花样翻新的金融“创新”产品,手法更是层出不穷,欺骗性、隐蔽性也不断升级,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公众的金融安全。

金融业务的互联化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极大地提高了资金交易的效率,使金融活动不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的限制,金融便捷性得以体现。但同时非法金融活动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短时间内聚集大量的人群并进行“病毒式”传播,破坏力和危害程度更大。

当下,非法金融活动层出不穷,这就需要做好事前的预防和事中的监管,建立打击金融违法活动联防联控和分级响应机制,对非法金融业务坚持“打早”“打小”。

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风险正在不断累积

2013年以来,在全球经济普遍处于相对低迷的状况下,我国互联网金融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互联网基金销售、网络借贷、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细分业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不断影响和改变着以往的金融体系、商业模式和产业结构。

互联网金融高效、便捷、小额、普惠的良好体验迅速积攒了大量的客户群体,但与此同时,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业务风险正在不断累积,并呈现跨部门传导趋势,需要予以特别关注,加强相关风险监测及预警。

 

二、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需要社会各方齐心协力,结合对过往案例的观察,有以下措施可供参考

建立打击金融违法活动联防联控和分级响应机制,对非法金融业务坚持“打早”“打小”

一是对于一些金融违法行为尚处于苗头阶段的时候,就应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避免聚沙成塔、集腋成裘,最终发展成重大案件。因此建立金融监管、公安、网信等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快速反应机制,从行业整体层面搭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联防联控体系非常必要。对于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报道、企业反映的金融违法线索及时做出判断和处理,尽早给予风险提示,坚持“打早”“打小”。

二是目前一些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通过公开信息检索、舆情监控、文本挖掘、可疑交易分析等技术方法能够对部分金融违法行为提早发现。

实践中,很多机构都运用复杂网络和深度学习技术对风险账户予以标记。如果及时对这些标记的风险账户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可以有效降低金融违法案件中投资者的资金损失。

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是公共服务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无法单方面采取限制措施,否则将面临客户投诉,甚至引发合同法律纠纷或监管部门处罚。

因此监部门有必要明确判断标准、依据和特征,赋予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在发现非法金融活动时采取分级应急处置措施的权限,做到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早发现、早干预。

发展金融监管科技(Regtech),打破信息孤岛,推动AI等技术在防范金融风险领域的运用

一是利用创新技术升级,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改进金融监管框架,丰富监管工具和手段,提高监管的自动化程度,采取持续性、动态化风险评估措施,改进风险动态监测、风险预警机制等流程。

监管科技(RegulatoryTechnology)可作为金融科技监管领域的重要工具,通过如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机器学习等前沿技术的应用,对监管行为辅以智能化、数字化的帮助,以更加高效的方式强化风险监测能力、降低风险监测成本、优化金融监管效率,从而达到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例如,可以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开发实时数据集成系统和自动化监管报告系统,对金融机构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进行客观评估,及时掌握风险关联性和集中度变化。目前已有部分城市的监管部门建成了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就是利用互联网思维和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监管能力的典型案例。其基本建设思路为:利用互联网搜集信息,运用大数据挖掘、云计算技术,通过两次比对、一次干预、最后确认的一系列步骤,实现对疑似非法集资的企业进行不同级别的处置应对。

二是推进数据信息共享,打破数据割裂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数据主要掌握在政府、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等三大“数据岛屿群”中,岛屿群间相互割裂,彼此孤立,甚至在岛屿群内部,或某一特定岛屿(企业)中,数据也并不是可方便流通的整体,而呈各自分散的状态。

大量数据以数据孤岛的状态被分割在各部门而无法关联与聚合,导致拥有数据却无法真正运用。各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缺乏互联互通的共享机制,形成众多数据孤岛,带来多头负债与欺诈风险高企。

在银行数据库、政府数据库、商业数据库等信息平台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增加数据共享渠道,有助于补缺各个平台自身数据的不足,促进信息的全面、实时共享,同时降低冗余数据、提高监管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准确、快捷、安全的信息验证渠道,防范欺诈等风险。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腾讯征信等8家机构,共同设立了“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即“信联”),并已经获得个人征信业务许可。百行征信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覆盖新兴金融业务领域和对应人群,解决行业信息共享,有效降低风险成本,未来前景值得期待。

三是推动监管部门和技术企业在监管科技领域的密切合作。

目前,许多互联网技术企业运用大数据、生物特征识别、机器学习等技术,在打击金融黑产、反欺诈、反骗保、风险管理、身份识别、违法预警等领域,形成了成熟实践。

因此,建议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同互联网技术企业的合作,将监管机构的监管力量与互联网企业先进技术相结合,利用信息科技实现监管能力升级,解决监管科技历来存在的“数据”、“算法”、“算力”不足等痛点,在有效降低监管机构技术开发成本、节约开发时间的同时,促进监管有效性的提升。

 

一是强化功能监管,有效减少监管套利。相同类型的金融产品未能按照同一原则、统一监管是造成监管空白、监管套利的重要原因,也间接造成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如在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存在发行主体多元化,金融产品多层嵌套、结构复杂,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推介、变相降低了投资者门槛,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等问题,但是互联网理财相关监管规则一直未能明确,相关投诉和案件明显增多。

二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日趋明显,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综合监管势在必行,面对跨市场、跨机构、跨地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需要强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国家与地方监管机构之间、金融与非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提升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监管规则的一致性,缓释跨界经营、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之间的制度性错配。

三是完善个人征信领域的法律法规,完善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机构的准入做了相应的规范,但仍有个别机构在没有取得征信牌照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信用评分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并细化客户信息收集、传输和使用等流程中的监管措施,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使用知情权及数据隐私权不受侵犯。

作者:

杜晓宇 腾讯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滕辉 腾讯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刘艺雯 腾讯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巴洁如 腾讯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