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防范陕西省互联网协会网站 > 新闻资讯 > 案例防范
电信诈骗罪一般判几年
2019-12-26 16:08
电信诈骗罪一般判几年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阅读全文>>
2电信诈骗罪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电信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阅读全文>>
3电信诈骗立案标准
其中《规定》(二)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诈骗犯罪,是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劵诈骗、保险诈骗和合同诈骗共计九类诈骗案件。具体规定如下:“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一条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 [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司法解释中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关于《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因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在1997年新《刑法》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8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于个人诈骗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分别定为“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和20万元以上”。对于单位犯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和诈骗数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分别适用量刑。该司法解释中确定的诈骗罪量刑数额标准,一直到2011年4月8日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所取代。(以下简称联合司法解释)在1997年刑法实施后至今,随着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迁,《刑法》又陆续进行了多次修订。同时各种新型的诈骗活动猖獗,特别是利用电信、互联网、银行卡等相结合的诈骗团伙案件增多,此类案件涉及受害人众多,受害人、犯罪分子和作案工具都可能存在跨省、跨境甚至跨越国界的现象,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新的形势,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了上述联合司法解释。
联合司法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该联合司法解释还例举了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等5种依法“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
因此,公民因为误信短信、电话、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内容而上当受骗的,被诈骗金额在3000-10000元以上的,就符合该联合司法解释的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如果就此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的,公安机关应该受理。但根据该联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在规定是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阅读全文>>
4电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阅读全文>>
5电信诈骗常见手段有哪些
诈骗手法一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诈骗
犯罪嫌疑人利用改号平台,将自己的电话改为公安、检察院、法院的电话号码,从境外打给境内群众,谎称电话机主有法院传票未取,以传唤、逮捕等借口进行恐吓,然后以涉嫌贩毒或洗黑钱公安机关需调查个人资产为由,要求受害人将资金打入所谓的安全账户以证明清白,乘机骗走群众钱财。
诈骗手法二冒充社保电力工作人员诈骗
诈骗团伙向手机用户打电话或者发短信,冒充社保、电力等部门,通知被害人有大额账单欠费,然后以个人信息泄露、财产需要保全等为借口,诱骗受害人转移账户资金。
诈骗手法三汽车、房产退税诈骗
诈骗分子冒充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声称根据国家政策要对事主购买的汽车、房产或农机具等进行退税、补贴,诱骗受害人持自己银行卡在ATM机上进行操作,骗取受害人钱财。
诈骗手法四冒充电视栏目中大奖诈骗
诈骗团伙通过群发短信、电话通知、电脑页面弹出等方式,告知受害人很幸运地中了某知名电视栏目的大奖,获得现金多少、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诱骗受害人交纳保证金、交税等,骗取受害人钱财。
诈骗手法五冒充熟人诈骗
诈骗分子冒充受害人的熟人朋友,通过手机或者其他手机通讯软件谎称将要在近期探望。隔日编造赌博、嫖娼等原因被公安机关查获或者家人生病等理由,向受害人借钱,达成诈骗目的。
阅读全文>>
6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一、克服“贪利”思想,不要轻信麻痹,谨防上当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不会掉馅饼。对犯罪份子实施的中奖诈骗、虚假办理高息贷款或信用卡套现诈骗及虚假致富信息转让诈骗,不要轻信中奖和他人能办理高息贷款或信用卡套现及有致富信息转让,一定多了解和分析识别真伪,以免上当受骗。
二、不要轻易将自己或家人的身份、通讯信息等家庭、个人资料泄露给他人
对于家人意外受伤害需抢救治疗费用、朋友急事求助类的诈骗短信、电话,要仔细核对,不要着急恐慌,轻信上当,更不要上当将“急用款”汇入犯罪份子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多作调查应证
对接到培训通知、冒充银行信用卡中心声称银行卡升级和虚假招工、婚介类的诈骗,要及时向本地的相关关单位和行业或亲临其办公地点进行咨询、核对,不要轻信陌生电话和信息,培训类费用一般都是现款交纳或者对公转帐,不应汇入过个人账户,不要轻信上当。
四、不作亏心事,不怕鬼敲门
如收到以加害、举报等威胁和谎称反洗钱类的陌生短信或电话,不要惊慌无措和轻信上当,最好不予理睬,更不要为“消灾”将钱款汇入犯罪份子指定的账户。
五、购买违禁物品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广告“推销”特殊器材、违禁品的短信、电话,应不予理睬并及时清除,更不应汇款购买。对于要求先汇款后交货或要求预交定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公证费、手续费购物的陌生短信、电话,一定要小心谨慎,仔细甄别,千万不要轻信麻痹和上当受骗。
六、取款谨慎
到银行自动取款机(ATM机)存取遇到银行卡被堵、被吞等以外情况,认真识别自动取款机(ATM机)的“提示”真伪,千万不要轻信和上当,最好打95516银联中心客服电话的人工服务台了解查问,与真正的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处理和解决。
阅读全文>>
7如果遇到电信诈骗怎么办
一、遇见诈骗类电话或者信息,及时记下诈骗犯罪份子的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号址、QQ号、MSN码等及银行卡账号,并记住犯罪份子的口音、语言特征和诈骗的手段经过,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破案和追缴被骗款等工作。
二、如被骗钱款后能准确记住诈骗的银行卡账号,则可以通过拨打“95516”银联中心客服电话的人工服务台,查清该诈骗账号的开户银行和开户地点(可精确至地市级)。
三、通过电话银行冻结止付:即拨打该诈骗帐号归属银行的客服电话,根据语音提示输入该诈骗账号,然后重复输错五次密码就能使该诈骗帐号冻结止付,时限为24小时。若被骗大额资金的话,在接报案件后的次日凌晨00:00时后再重复上述操作,则可以继续冻结止付24小时。该操作仅限制嫌疑人的电话银行转账功能。例如:涉嫌诈骗的账号归属工商银行,则可以拨打“95588”工商银行客服电话进行操作。
四、通过网上银行冻结止付:即登陆该诈骗账号归属银行的网址,进入“网上银行”界面输入该诈骗账号,然后重复输错五次密码就能使该诈骗帐号冻结止付,时限也为24小时。如需继续冻结止付,则可以在次日凌晨00:00时后重复上述操作。该操作仅限制嫌疑人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例如:涉嫌诈骗的账号归属农业银行,则可以登陆农业银行的网址进行操作。
阅读全文>>
8电信诈骗案银行和电信部门是否负有责任
从刑事法律角度讲,电信金融诈骗、盗窃案件中,电信运营商和银行本身与犯罪嫌疑人是不具有诈骗或者盗窃的主观故意与通谋的,也没有实际实施诈骗或盗窃的行为。因此,电信运营商及银行不构成电信金融性诈骗、盗窃犯罪,不需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从民事法律角度讲,电信运营商及银行相对购买使用其服务的个人是具有极大优势地位的,必须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存在缺陷漏洞及良好的安全保障及监管水平,而不能把这个责任交给处于弱势的个人。
若电信运营商事实上为诈骗、盗窃提供了实施的媒介平台,并因它提供的诸如来电、短信号码显示及其他增值服务的缺陷,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能够通过伪造虚假信息等诱骗被害人。因此,电信运营商是具有重大过错的,被害人可以侵权为由要求其赔偿民事损失。
若犯罪嫌疑人不是通过银行自身系统或服务的漏洞缺陷,只是伪造了虚假的银行页面、链接等骗取或窃取了被害人的财产,因此,仅从民事法律角度看,银行不具有过错,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阅读全文>>
9如何识别以法院名义进行的电信诈骗
鉴于犯罪分子冒用法院名义进行诈骗活动日益增多,已严重影响被害人生活和法院形象,法官特向群众发布几条甄别此类诈骗的方法:
1.法院尚未开通语音通知应诉系统,通知当事人应诉都是法官或者书记员亲自电话通知的方式。
2.根据事主们反映,此类电话的来电显示开头几位是“00019”或者“000019”,但一中院电话的开头几位是“5989”或者“5841”。
3.法院诉讼程序是通知应诉,然后经过审判、宣判后,如果败诉方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判决内容才有可能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4.诉讼费缴纳仍旧采取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的方式,不会要求当事人自行转帐。电信诈骗罪一般判几年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阅读全文>>
2电信诈骗罪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电信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阅读全文>>
3电信诈骗立案标准
其中《规定》(二)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诈骗犯罪,是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劵诈骗、保险诈骗和合同诈骗共计九类诈骗案件。具体规定如下:“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一条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 [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司法解释中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关于《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因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在1997年新《刑法》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8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于个人诈骗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分别定为“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和20万元以上”。对于单位犯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和诈骗数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分别适用量刑。该司法解释中确定的诈骗罪量刑数额标准,一直到2011年4月8日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所取代。(以下简称联合司法解释)在1997年刑法实施后至今,随着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迁,《刑法》又陆续进行了多次修订。同时各种新型的诈骗活动猖獗,特别是利用电信、互联网、银行卡等相结合的诈骗团伙案件增多,此类案件涉及受害人众多,受害人、犯罪分子和作案工具都可能存在跨省、跨境甚至跨越国界的现象,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新的形势,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了上述联合司法解释。
联合司法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该联合司法解释还例举了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等5种依法“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
因此,公民因为误信短信、电话、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内容而上当受骗的,被诈骗金额在3000-10000元以上的,就符合该联合司法解释的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如果就此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的,公安机关应该受理。但根据该联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在规定是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阅读全文>>
4电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阅读全文>>
5电信诈骗常见手段有哪些
诈骗手法一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诈骗
犯罪嫌疑人利用改号平台,将自己的电话改为公安、检察院、法院的电话号码,从境外打给境内群众,谎称电话机主有法院传票未取,以传唤、逮捕等借口进行恐吓,然后以涉嫌贩毒或洗黑钱公安机关需调查个人资产为由,要求受害人将资金打入所谓的安全账户以证明清白,乘机骗走群众钱财。
诈骗手法二冒充社保电力工作人员诈骗
诈骗团伙向手机用户打电话或者发短信,冒充社保、电力等部门,通知被害人有大额账单欠费,然后以个人信息泄露、财产需要保全等为借口,诱骗受害人转移账户资金。
诈骗手法三汽车、房产退税诈骗
诈骗分子冒充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声称根据国家政策要对事主购买的汽车、房产或农机具等进行退税、补贴,诱骗受害人持自己银行卡在ATM机上进行操作,骗取受害人钱财。
诈骗手法四冒充电视栏目中大奖诈骗
诈骗团伙通过群发短信、电话通知、电脑页面弹出等方式,告知受害人很幸运地中了某知名电视栏目的大奖,获得现金多少、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诱骗受害人交纳保证金、交税等,骗取受害人钱财。
诈骗手法五冒充熟人诈骗
诈骗分子冒充受害人的熟人朋友,通过手机或者其他手机通讯软件谎称将要在近期探望。隔日编造赌博、嫖娼等原因被公安机关查获或者家人生病等理由,向受害人借钱,达成诈骗目的。
阅读全文>>
6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一、克服“贪利”思想,不要轻信麻痹,谨防上当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不会掉馅饼。对犯罪份子实施的中奖诈骗、虚假办理高息贷款或信用卡套现诈骗及虚假致富信息转让诈骗,不要轻信中奖和他人能办理高息贷款或信用卡套现及有致富信息转让,一定多了解和分析识别真伪,以免上当受骗。
二、不要轻易将自己或家人的身份、通讯信息等家庭、个人资料泄露给他人
对于家人意外受伤害需抢救治疗费用、朋友急事求助类的诈骗短信、电话,要仔细核对,不要着急恐慌,轻信上当,更不要上当将“急用款”汇入犯罪份子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多作调查应证
对接到培训通知、冒充银行信用卡中心声称银行卡升级和虚假招工、婚介类的诈骗,要及时向本地的相关关单位和行业或亲临其办公地点进行咨询、核对,不要轻信陌生电话和信息,培训类费用一般都是现款交纳或者对公转帐,不应汇入过个人账户,不要轻信上当。
四、不作亏心事,不怕鬼敲门
如收到以加害、举报等威胁和谎称反洗钱类的陌生短信或电话,不要惊慌无措和轻信上当,最好不予理睬,更不要为“消灾”将钱款汇入犯罪份子指定的账户。
五、购买违禁物品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广告“推销”特殊器材、违禁品的短信、电话,应不予理睬并及时清除,更不应汇款购买。对于要求先汇款后交货或要求预交定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公证费、手续费购物的陌生短信、电话,一定要小心谨慎,仔细甄别,千万不要轻信麻痹和上当受骗。
六、取款谨慎
到银行自动取款机(ATM机)存取遇到银行卡被堵、被吞等以外情况,认真识别自动取款机(ATM机)的“提示”真伪,千万不要轻信和上当,最好打95516银联中心客服电话的人工服务台了解查问,与真正的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处理和解决。
阅读全文>>
7如果遇到电信诈骗怎么办
一、遇见诈骗类电话或者信息,及时记下诈骗犯罪份子的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号址、QQ号、MSN码等及银行卡账号,并记住犯罪份子的口音、语言特征和诈骗的手段经过,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破案和追缴被骗款等工作。
二、如被骗钱款后能准确记住诈骗的银行卡账号,则可以通过拨打“95516”银联中心客服电话的人工服务台,查清该诈骗账号的开户银行和开户地点(可精确至地市级)。
三、通过电话银行冻结止付:即拨打该诈骗帐号归属银行的客服电话,根据语音提示输入该诈骗账号,然后重复输错五次密码就能使该诈骗帐号冻结止付,时限为24小时。若被骗大额资金的话,在接报案件后的次日凌晨00:00时后再重复上述操作,则可以继续冻结止付24小时。该操作仅限制嫌疑人的电话银行转账功能。例如:涉嫌诈骗的账号归属工商银行,则可以拨打“95588”工商银行客服电话进行操作。
四、通过网上银行冻结止付:即登陆该诈骗账号归属银行的网址,进入“网上银行”界面输入该诈骗账号,然后重复输错五次密码就能使该诈骗帐号冻结止付,时限也为24小时。如需继续冻结止付,则可以在次日凌晨00:00时后重复上述操作。该操作仅限制嫌疑人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例如:涉嫌诈骗的账号归属农业银行,则可以登陆农业银行的网址进行操作。
阅读全文>>
8电信诈骗案银行和电信部门是否负有责任
从刑事法律角度讲,电信金融诈骗、盗窃案件中,电信运营商和银行本身与犯罪嫌疑人是不具有诈骗或者盗窃的主观故意与通谋的,也没有实际实施诈骗或盗窃的行为。因此,电信运营商及银行不构成电信金融性诈骗、盗窃犯罪,不需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从民事法律角度讲,电信运营商及银行相对购买使用其服务的个人是具有极大优势地位的,必须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存在缺陷漏洞及良好的安全保障及监管水平,而不能把这个责任交给处于弱势的个人。
若电信运营商事实上为诈骗、盗窃提供了实施的媒介平台,并因它提供的诸如来电、短信号码显示及其他增值服务的缺陷,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能够通过伪造虚假信息等诱骗被害人。因此,电信运营商是具有重大过错的,被害人可以侵权为由要求其赔偿民事损失。
若犯罪嫌疑人不是通过银行自身系统或服务的漏洞缺陷,只是伪造了虚假的银行页面、链接等骗取或窃取了被害人的财产,因此,仅从民事法律角度看,银行不具有过错,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阅读全文>>
9如何识别以法院名义进行的电信诈骗
鉴于犯罪分子冒用法院名义进行诈骗活动日益增多,已严重影响被害人生活和法院形象,法官特向群众发布几条甄别此类诈骗的方法:
1.法院尚未开通语音通知应诉系统,通知当事人应诉都是法官或者书记员亲自电话通知的方式。
2.根据事主们反映,此类电话的来电显示开头几位是“00019”或者“000019”,但一中院电话的开头几位是“5989”或者“5841”。
3.法院诉讼程序是通知应诉,然后经过审判、宣判后,如果败诉方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判决内容才有可能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4.诉讼费缴纳仍旧采取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的方式,不会要求当事人自行转帐。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